【推荐】企业获得30亩工业用地,办理手续后不让建厂,应该怎么办?-北京工业用地开公司
企业通过拍卖获得了30亩工业用地,办理手续后相关部门不让建厂,无法经营如何维权?
关于取得工业用地之后,相关部门不让建设,造成的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首先我们还是看一下具体的案例。福建某企业在2018年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30亩的工业用地,拍卖的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这种来源是有合法性的。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后,相关部门不让建房。
企业建厂的审批手续可能就办理了工业用地批准手续。相关部门不让建设,那么造成企业无法经营的损失。那么,企业的损失该如何认定?企业又该如何维权?
企业要了解整个案件情况,通过调查取证进行了解相关部门不让建设的真实原因,了解案件情况,向相关部门反应。这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方式。关于没有手续,要看相关部门批准到哪一步了,手续办到哪个程度?
如果说仅仅是取得了土地手续后不让建,那么,也可以去直接申请办手续;如果手续还没有办完的,比如说办到了土地相关的手续,因为搞建设不仅要取得用地手续,还要取得规划手续、工程施工手续等等这些手续齐全了才能接。如果这些手续仍然没有到位的,可以继续向行政机关去申请。可能刚开始经过大量的协商谈判也解决不了相关问题,那么就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办手续,继续申请办手续。双方不是口头上说了算,得有书面的证据。企业往往跟行政机关沟通谈判的时候都是口头的,口头的约定可能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但书面的有时候行政机关就不会轻易那么去决定。
一旦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决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具有了确定力和公信力,就有了效力性。因为做出文件之后都有负责人的签字,说明就要申请手续。企业要调查清楚后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补办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去补办手续。
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因为行政机关规划的原因,导致企业拿到土地之后不能建设的,这类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对于这种情况,咱们应当如何处理呢?其中可以分为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关于土地收回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确实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据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这里说的适当补偿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收回土地的补偿,法律根据是原来《物权法》(现在修改为《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对于该案件中相关部门因为违约导致十年不能建设的损失,可以看做是单独的一个法律关系。可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第3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约有可能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等原因造成的,那就是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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