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营收规模十倍后申请银行贷款,最终无力偿还被判入狱。日前,山东曹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企业法人贷款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6日,被告单位曹县鑫茂木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茂木业公司)在山东曹县农商银行青菏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2月14日,借款用途购原材料,由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商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16年12月22日,鑫茂木业未能按期还款,该笔贷款由商都担保公司使用担保金代为鑫茂公司偿还。

为清偿商都担保的200万元,鑫茂木业决定再次向曹县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2016年12月27日,鑫茂木业公司同曹县农商行青菏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再次申请银行贷款200万元。

申请贷款过程中,鑫茂木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忠伪造其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显示2013年—2016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52万元、4258万元和4593万元。将这些虚假的财务性资料提供给银行,致使曹县农商行青菏支行误认为鑫茂公司具备贷款条件,做出向该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的决定,年利率10.56%,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13日。

贷款到期后,鑫茂木业未能按时偿还,商都担保公司也未代其偿还。

事实上,鑫茂木业提供的营业收入较真实情况虚增了10倍。根据鑫茂公司的兼职会计谢某证言,“公司答应每月支付800元的工资,但2016年下半年就没有再支付过。从王某忠平时提供的公司财务单据来看,鑫茂公司每年的销售收入有三四百万元,每年的利润有三四十万元,这些数据在曹县国税局都能查到。”

2018年4月13日,曹县农商银行向公安局报案。6月26日,民警在曹县邵庄镇王集行政村南鑫茂公司院内将王某忠抓获,王某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曹县鑫茂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忠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曹县鑫茂木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王文忠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山东曹县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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